張貼日期: 2026-04-10 15:28:33 點閱:22
彰化縣立花壇國民中學職場霸凌宣導:
壹、依據
一、依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 6 條第 2 項、「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」第 11 條及「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」第 324-3 條之規定辦理。
二、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「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」。
貳、目的
本校為預防教職員工及工作者於執行職務時遭受不法侵害即俗稱「職場暴力」及處置在與工作相關的環境中(包含通勤)遭受虐待、威脅或攻擊,以致於明顯或隱含地對其安全、福祉或與健康構成挑戰的事件,訂定本計畫。
叁、定義
一、職場不法侵害定義:本校教職員工因執行職務,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,以言語、文字、肢體動作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所為之不當言行,例如職場暴力、職場霸凌、性騷擾或就業歧視等,造成其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。包括以下類型:
(一)肢體暴力(如:毆打、抓傷、拳打、腳踢等)。
(二)心理暴力(如:威脅、欺凌、騷擾、辱罵等)。
(三)語言暴力(如:霸凌、恐嚇、干擾、歧視等)。
(四)性騷擾(如:不當的性暗示與行為等)。
二、職場霸凌定義:依據「職業安全衛生法」第22-1條定義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,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,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,持續以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孤立、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,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。但情節重大者,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。
三、性騷擾定義:依據「性騷擾防治法」第2條定義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: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(二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、工作、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所稱權勢性騷擾,指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照護、指導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肆、適用對象:本校勞動場所內教職員工及工作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