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送「彰化縣中小學代理教師敘薪操作手冊」1份,並自115年8月1日生效,請查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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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主任
張貼日期: 2026-06-01 09:40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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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(下稱聘任辦法)第16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,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(年功薪)、加給及獎金三種,各款待遇支給基準,由教育部定之;第18條規定,該辦法未盡事宜,得由各該主管機關訂定補充規定。 |
| 二、 |
為提升代理教師權益,茲修正本縣代理教師敘薪規定(自115年8月1日生效)擇要如下: |
| (一) |
起敘標準:具合格教師資格之代理老師一律以最高學歷起 敘;未具合格教師證且大學畢業者,依是否修畢教育學程 分別以180及170薪點起敘,碩士及博士則依學歷分別以 245及330薪點起敘。 |
| (二) |
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:具所代理教育階段、類(科)別之合格教師證者,可以改敘,並以教師完成申請日為生效日;未具合格教師證者, 不予改敘。 |
| (三) |
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資格:依其最高學歷敘薪。 |
| (四) |
敘薪格式:將現行「敘薪書函」修正為「敘薪通知書」。 |
| 三、 |
另代理教師於學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資格,其提敘薪級,依聘任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,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,至薪級調整之生效日,則參考學術研究加給調整之方式為一致性作法,以教師完成申請日為生效日。 |
| 四、 |
如代理教師起聘日即具合格教師資格,惟因請證作業時程需要尚未取得教師證書者,為不影響是類獲聘代理教師權益,爰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9月3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090096816號函意旨,得先以切結再後補教師證書方式辦理(上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4月30日為限,下半年切結截止日期以10月31日為限),敘薪追溯自起聘日生效。 |
| 五、 |
為利各校辦理代理教師敘薪作業,爰修正旨揭操作手冊(附件),請各校依冊內彰化縣各級學校代理教師敘薪薪級簡表、作業SOP及線上作業操作說明等規定辦理。 |